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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律法规中对于标准物质的要求
  • 更新日期:2024-06-18      浏览次数:361
    • 1、标准物质的采购与接收:标准物质可以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外法定认可机构(如 USP、BP、EP)或者符合资质的二级供应单位等处采购。

      2、非法定的对照品制造商制备提供的工作对照品:需收集对照品说明书、鉴定资料、法定对照品标定资料等,对于没有法定对照的用于含量的工作对照品应制定相关标定的规程,确保其准确性。

      3、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当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标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4、应提供详细的参考品或对照品来源、制备、检定结果、标定过程和及稳定性研究等研究资料。

      5、疫苗研制过程中如果使用了自制参考品或对照品:应详细提供不同开发阶段的对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含量、支数、处方、包装容器、用途、保存条件等)、制备过程、结构表征、质量标准、标定依据(包括含量、纯度、生物学活性等)、桥接试验、检验报告、稳定性研究(定期复检)结果等,关注对照品在产物开发过程中的可溯源性。    

      6、应选择已证明足够稳定且适合临床试验的一个(多个)批次,或用一个代表批次作为标准物质,用于鉴别、理化和生物学活性等各种分析,根据重组顿狈础蛋白制品特性,应采用现有先进的方法对标准物质做全面深入的表征/特性分析。标准物质的建立和制备可参照“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的相关要求。